票信管理制度

票信管理新制之內容與舊制有何不同?

.退票紀錄及註銷(註記)

新制

(1)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均可由票據交換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

(2)「註記」資料,可提供查詢。

舊制 
 

(1)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註銷」其紀錄。

(2)已「註銷」之退票紀錄(俗稱退補紀錄),不提供查詢。

.拒絕往來

新制

(1)一年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註記達三張,票據交換所即通報其為拒絕往來戶。

(2)拒絕往來期間一律為三年;取消六年及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

(3)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於屆滿前對於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均得申請恢復往來。

舊制

(1)一年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註銷達三張,票據交換所即公告其為拒絕往來戶。

(2)一年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註銷達三張,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超過三張,拒絕往來期間為六年;經兩次拒絕往來,應予永久拒絕往來。

(3)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得申請恢復往來。

.票信查詢方式與內容

新制

(1)查詢方式:以書面、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查詢。

(2)查詢內容:書面與網際網路查詢,除提供被查詢者三年內全部列管的退票相關資料外,也提供清償贖回註記及退票的明細資料;但電話語音查詢則祇提供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以及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與清償註記的張數。

舊制

(1)查詢方式:書面查詢。

(2)查詢內容: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一年內未經註銷退票張數的一般查詢,或除提供前項資料外,另包括被查詢者關係戶資料的開戶徵信查詢。

 

 

您目前位置:Home 部落格 票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