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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貿協議》協議內容

 

 

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1.協議文本包括4章共計24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

 2.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之內容,從本次協議兩岸相互開放的項目來看,臺灣對大陸共有64 項開放承諾,但其中只有37 項是新增或擴大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而大陸對我方則有80 項開放承諾,使臺灣業者享有提高持股比例、增加業務範圍和貿易便利化措施等待遇,協助臺商以優惠的條件拓展大陸服務業市場。

 3.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則在防止第三方搭便車享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優惠待遇,對於適用協議優惠待遇的對象、條件,以及取得適用資格之程序等作出規範。

 

 

臺灣政壇與民間的質疑如下:

第一,兩岸市場規模差距極大,且政治體制有別,此協議可能嚴重衝擊,甚至引入帶有政治企圖的中國大陸企業攻佔臺灣服務業(特別是資本額較小的美容美髮業、倉儲、汽車租賃與汽車維修、印刷出版、餐飲、洗衣、旅行等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但馬英九政府從協議溝通、談判到簽署,始終未適當公開訊息,納入臺灣民間以及產業界的討論意見,而採「先簽後公布」的形式。例如東吳大學郭振鶴教授指出,「一般服務業是偏向勞力密集,金融業是偏向資本密集,應以獨立協議或合併方式來處理。現在統統夾帶在一起,會讓人有圖利特定企業或走向政治統一的疑慮。」

 

第二,此協議可能造成中國大陸管理人員藉此協議合法來台工作與居留,時間可超過世界貿易組織待遇(無限期展延)。合法來台居留的中國大陸管理人員無需負擔公民義務即可享有各項公共服務與基礎建設,特別是不經六個月等待期即可加保的超國民全民健保,並且他們為移居臺灣所作的投資,於臺灣累積經濟資本、提昇服務業技術方面,貢獻不大,卻可能為臺灣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以及政治、主權方面的衝擊。台大經濟系鄭秀玲教授認為,雙方談判結果嚴重不對等,中國基於其國家發展需要及對台政治戰略,談判具強烈目的性。如中方需要台灣人才、技術的產業(例如醫院),即開放台灣獨資進入;不需要或台灣較有競爭力的產業,則設下重重投資限制。台灣方面,不僅弱勢民生產業被要求對中開放,且攸關台灣民主自由和個人隱私的產業(例如電信服務、廣告業),以及有國家安全疑慮的產業(如快遞運送、海陸空交通運輸、地質探勘)也必須開放;在雙方都開放的項目上,中國以開放模式的差異充分享受談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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